7.报备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需要通报备案的对象。
在押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上报公安部列入网上追逃信息库的在逃对象不再通报备案。
三、工作程序
(一)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系统
信息报送部门、单位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前端采集系统》采集登记备案人员基本信息后,将报备数据拷贝至移动硬盘,通过“系统”卸载打印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和移动硬盘一并送至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在接到信息报送部门、单位报来的《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和报备数据后,应立即将数据装载到报备交换平台系统中,并采集报送部门、单位印章及负责人签字图样备查;如发现登记备案人员已有历史办证记录,要立即填报《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信息反馈表》并反馈给信息报送部门、单位,以备信息报送部门、单位掌握处理。原则上,报备数据的受理机关为所属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市级机关和雁江区的报备数据直接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系统
报备机关将打印好的《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一式两份)报本部门、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并加盖部门、单位公章后,将《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送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报备机关上报不批准出境人员信息传输到公安部报备数据库进行布控,并留存《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一份。原则上,报备数据的受理机关为所属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市级机关和雁江区报备数据直接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四、工作要求
各登记备案机关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本部门登记备案工作,并于2008 年2 月20 日前将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及其联络方式报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并领取“国家工作人员前端采集系统”报备软件。各联络员要在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中产生,负责本部门中列入登记备案范围人员的登记、填表及系统录入工作,并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联系人:邓鹰,联系电话:6559579,13778987800。
(一)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系统
1.登记备案人员的职务、职级、职级主管部门发生变动后,其变动情况由报送部门、单位录入《国家工作人员前台采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