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资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系统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系统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国家工作人员
登记备案系统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
(资阳市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

  省公安厅已批准我市于2007 年12 月31 日实行公民按需申领护照。经研究,我市于2008 年1 月18 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行。开展这项工作的前提是要切实做好我市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系统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系统(以下简称“两个系统”)建设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 号)和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实施办法(暂行)》(川公境发〔2004〕142 号)精神,加强“两个系统”建设,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审批管理,有效维护我市正常出入境管理秩序。
  二、范围和对象
  (一)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系统
  1.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央、省驻资机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副厅(局)级以上干部。
  2.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各级法人代表、领导成员及其所有正式职员。
  3.各相关部门、行业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系统
  1.刑事案件被告人,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正在执行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刑罚或被采取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措施的服刑罪犯和越狱潜逃的罪犯。
  4.被判处罚金、没收个人财产、剥夺政治权利未执行完毕的。
  5.税务机关依法认定有欠税行为,须阻止出境的。
  6.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会对国家安全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