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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8〕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属驻德宏各单位: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7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州次生断裂带多,地质构造复杂,地震频率高,州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要求、标准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全面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二、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或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之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地震安全抗震设防审核意见书。未进行地震安全审核的建设工程,发改、建设等部门不予批准或核准。

  三、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预可行性或可行性研究阶段(无可行性研究的在初步设计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报当地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四、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并应当有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参加。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未经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不得签署验收合格文件。

  五、各级发改、经济、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与防震减灾部门应加强工作协商和信息交流,及时通报辖区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情况,以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六、各级发改、建设、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认真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抗震设防条例》和《安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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