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管理。妥善解决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工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问题。对经培训和工作考核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
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工作。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不同形式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平等对待。
建立有效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坚持依托大中型综合医院办社区模式,实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
(四)建立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制度。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和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五)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到2010年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量达40%以上。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规划下达规划设置同意书,并会同相关部门和区县进行验收。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按程序履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备案等手续。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
(二)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建立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监督体系,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四、完善政策措施
(一)制订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达不到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批准新建或改建。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二)建立稳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社区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投入。建立市、区县两级财政对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专项经费补助制度,市级按3元/人.年的标准补助,区县按不低于3元/人.年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市、区县人民政府要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业务用房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核定安排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经费,对人员业务培训,财政部门适当安排相关经费。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给予适当补助,验收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级补助10万元,区县不低于10万元;验收合格的站市级补助2万元,区县不低于2万元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工资、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按实核拨。区县人民政府应承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