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设立30个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2.4 工作机构
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是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归口管理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州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州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市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5 各县市机构
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6专家组
州应急委员会下设专家组。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建立专业人才库,根据应急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州、县市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牧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3.1 预测与预警
各县市政府和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建立预测预警系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动态,及时向社会和公众作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以州政府应急指挥平台为核心,主要依托气象部门的业务系统和预报信息发布系统,并结合其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需要,形成全州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综合发布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预警级别与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相一致,一般分为四级:Ⅰ级、 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市政府要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并向州政府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Ⅳ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标准时,州政府要发布Ⅲ级预警信息,并向省政府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Ⅲ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Ⅱ级标准时,州政府要发布Ⅱ级预警信息,并向省政府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Ⅱ级标准时,州政府要发布Ⅰ级预警信息,并向省政府报告。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州政府报告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企业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强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Ⅳ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市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州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县市。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县市政府在向州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州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发生后1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应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核实上报的应急信息,重要信息和情况要及时上报,同时将州委、州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县市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我州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如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2.3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州、县市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市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州政府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Ⅲ级标准时,州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州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州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州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县市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县市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州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州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2.5 扩大应急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除向省政府报告情况请求协调处置外,州、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3.2.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州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州应急委员会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