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五)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每一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六)对建议的答复在主送人大代表的同时,应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公室各一式二份;对提案的答复在主送提案者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政协有关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公室各一式二份。

  (七)办理全省人大代表建议或全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审定后再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

  第二十条 复查。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束后,交办单位要对办复质量进行复查。主要复查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到实处;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查清原因,讲明原由;对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进行补办。

  第二十一条 总结。各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向交办单位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结束后,应写出办理情况总结,分别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同级政协常委会报告和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归档。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结后的建议和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七章 办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度。办理建议和提案要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办理进度、答复率、满意率等制订严格的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督办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督查室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负有催办、督促、检查等职责。可采用电话询问、下发催办、督办通知单,登门检查等形式,及时掌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同时,还应协助人大、政协做好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 与人大代表、提案者联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同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座谈交流、现场办理,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