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每一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六)对建议的答复在主送人大代表的同时,应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公室各一式二份;对提案的答复在主送提案者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政协有关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公室各一式二份。
(七)办理全省人大代表建议或全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审定后再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
第二十条 复查。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束后,交办单位要对办复质量进行复查。主要复查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到实处;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查清原因,讲明原由;对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进行补办。
第二十一条 总结。各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向交办单位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结束后,应写出办理情况总结,分别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同级政协常委会报告和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归档。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结后的建议和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七章 办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度。办理建议和提案要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办理进度、答复率、满意率等制订严格的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督办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督查室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负有催办、督促、检查等职责。可采用电话询问、下发催办、督办通知单,登门检查等形式,及时掌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同时,还应协助人大、政协做好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 与人大代表、提案者联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同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座谈交流、现场办理,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