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张政发〔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现将《张掖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规定所称的提案,是指各级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者”)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四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分类督办、务求实效、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领导,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培训办理人员,加强督办落实和协调配合。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