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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附件:福建省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零售商情况汇总表(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实施《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防止行业垄断,根据《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零售商与供应商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零售商与供应商不得违背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对方正当权益、危害行业发展。

  第四条 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交易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包装方式、交货方式与时间、地点、验收标准、退换货条件、货款支付方式与期限、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条件、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由一方提供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应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注明格式条款提供方。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条款。

  第五条 供应商不得以强求零售商采购其不愿意采购的商品或搭售其他商品作为合作条件。

  第六条 供应商未经零售商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所供商品的品种、规格、型号及其他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实行代销制的商品,供应商有权选择卖场,零售商不得强制供应商将商品置于指定的卖场销售。

  第八条 零售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限制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和消费者销售商品;不得对供应商与其他零售商及消费者的交易提出限制性条件。零售商与供应商订立总经销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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