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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重点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营业执照,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浴池、美容、美发、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查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五)市农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农作物种子、兽药、种畜禽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其他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环保、文化、公安、交通、国土、建设、烟草、盐业、民政、旅游、林业、蔬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经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照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对无证照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其他部门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增强合力。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牵头,各县(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明确职责,建立制度,协同作战,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坚持原则,讲求方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做到查处取缔与规范引导相结合、依法处罚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与查处为其提供经营场所者相结合,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教育、引导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的,经营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一经查实,要坚决取缔。
  (三)依法行政,把好关口。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许可审批规定,对所有涉及许可审批的事项,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 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登记前置性行政许可的,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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