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汽车养路费总收入(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及相关费用外)用于公路养护(含大中修、小修保养及其他管理养护)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在保证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养护资金的同时,确保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由市州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及拖拉机养路费(含农用三轮车养路费)统筹安排。市州级财政每年将新增财政收入的1-2%专项用于平衡本地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和市州交通局从事农村公路管理的人员经费;县市区政府在统筹本县财政预算支出时,每年按财政收入的2-3%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和县市区交通局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人员经费;拖拉机养路费(含农用三轮车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外全部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各市州、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养护定额合理测算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用,但必须确保良好的路况质量和路容路貌,按照每条路线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由省级财政和汽车养路费安排。省级财政每年从新增财政收入中,按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平衡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在2003年税费改革时省财政每年转移支付中安排乡村道路修建维护资金的基础上,从2008年开始省财政资金补助不低于500万元,并逐年增加,三年达到1000万元),与汽车养路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捆绑使用,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区两级财政配套解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的要求,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水平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统一由省交通厅根据各市州上报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各项资金的拨付渠道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省上安排的养护工程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交通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按照现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逐级拨付;日常养护资金和管理养护人员经费分别由市州、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部门提供的养护计划拨付县市区交通局。县市区交通局要按照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计划,安排使用养护资金。要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实行分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