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原则上以县市区政府为主负责。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中修、大修、改建),具体内容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规定》(交公路发〔1994〕1268号)执行。
(一)省交通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订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和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省公路局负责制定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在农村公路普查的基础上,根据统一的统计标准与口径,尽快确定我省需要列入养护范围的农村公路里程,建立公路养护数据库,认真测算我省农村公路养护成本,研究制订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市州、县市区交通局也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市州政府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筹集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其交通局具体负责审核上报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检查、指导、考核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四)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筹集、管理和督促、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责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定期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市区交通局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
县市区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政府管理养护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县市区交通局没有专门设立公路管理机构的,可委托省级或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不另设机构。
(五)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拟订养护建议计划并具体实施,充分调动村委会和沿线村民保护公路的积极性,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多方筹资,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包括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和公路养路费,主要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用、养护工程费用和管理养护人员经费,并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技术标准提高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养护资金,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