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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污染设施情况。包括排污口数量、排放浓度、锅炉、窑炉数量等。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再利用情况。
  (6)污染物监测和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率、污染治理设施投入和运转情况等。
  (7)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情况。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生产经营类型和规模、用水情况、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化肥、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等情况。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住宿、餐饮业。包括基本情况、能耗、水耗、固体废物处理情况、床位数、餐位数等。
  (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基本情况、能耗、水耗、固体废物处理情况、洗染服务业设备总容量、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床(座)位数、洗浴服务业床位(衣柜)数、摄影扩印服务业设备台数、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服务业专业洗车设备数和车位数等。
  (3)医用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包括基本情况、能耗、水耗、固体废物(及医疗废物)产生及处理情况等。
  (4)机关、事业单位独立燃烧设施。包括锅炉基本情况、能耗、水耗、固体废物处理情况等。普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内部供暖(热)的非社会化运营的锅炉。
  (5)城镇居民生活污染。包括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常住人口、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生活供水量、生活垃圾产生处置情况。
  (6)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机动车分类保有量。以各县(市)为普查单元,根据上述信息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污水处理厂。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建设与运行情况、污水处理方法、污水处理量、排水去向、污泥产生、处置、二次污染治理情况、污染物排放量、监测数据等信息。
  (2)垃圾处理厂(场)。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建设与运行情况、垃圾处理方式情况、能源消耗、二次污染治理情况、污染物排放量、监测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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