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安全监管局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进行不少于 10日的公示。
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安全监管部门均不予受理,并对该单位的行为予以记录,该单位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十条 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办法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机构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省安全监管局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并按规定将乙级机构批准文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第三章 检测检验
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商业性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