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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检测检验机构和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甲级检测检验资质的条件和程序,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乙级检测检验资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 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 10%;
  (四)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 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
  (八)符合省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有关规划;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乙级检测检验资质,须向省安全监管局提交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乙级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对照规划执行情况审查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省安全监管局自申请材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评审专家对其评审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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