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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7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不含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含煤矿安全生产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对检测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云南省行政区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甲级检测检验资质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认定。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和煤矿矿用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以下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范围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并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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