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紧清理与
《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的现行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对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抓紧对现行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凡与
《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规定,都要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昆明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其法制机构负责清理。各州(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州(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清理。整个清理工作要在2008年上半年完成,各州(市)和省级部门要在2008年6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五、认真抓好
《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 [2007]62号)和全国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对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查找工作差距和薄弱环节,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抓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对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将把
《突发事件应对法》列入2008年全省执法检查计划,并于 2008年第二季度末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全省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处理违反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