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
(四)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
(五)园区开发单位的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
(七)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服务平台不少于2个;
(八)园区的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第一期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连续2年经营收入均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年经营收入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不少于2家,入驻文化企业20家以上,占全部入驻企业70%以上,年文化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
(九)园区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十)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第七条 文化产业基地认定条件:
(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30%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同等资格条件)占员工总数的15%以上;
(五)产业规模、经营收入及利税位居本市同行业前10名之内;
(六)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七)用于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知识产权保护的经费投入占经营收入的10%以上;
(八)企业或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九)行业集聚区要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配套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平台;
(十)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 我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认定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开发单位、基地管理单位和文化企业(机构)均可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