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工作分前期准备、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7年12月底前)
1.启动
成立中卫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2.建立机构、落实经费
建立机构,中宁县、海原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人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县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相应的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市、县财政部门按国务院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3、技术准备
开展污染源监测,对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重点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2007年2月-2007年12月)。
制定普查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市、县两级普查机构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基本要求,制定相应的普查实施方案。
4、培训
开展培训工作,组织市、县两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时参加自治区举办的分级培训,使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5、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
市、县两级普查机构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境保护人员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同志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大专院校学生及有一定学历的社会青年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
6、污染源清查及普及前的准备工作
单位清查是污染源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确定污染源普查总体样本数,明确普查对象,地域分布状况,确保污染源普查不重不漏,市县两级普查机构要以本行政区域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民政、工商、质检、统计及其他具有设立审批、登记职能部门提桶的单位资料,按照《宁夏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对污染源逐一核实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7、宣传和动员
制定普查宣传方案,突出普查工作的阶段性重点。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5月)
1、2008年1月-3月,市、县两级普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普查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对乡镇产业活动单位、生活源和农业源等进行调查,防止漏报,为普查表格的填报作好充分准备。
2、2008年4月-5月,全市各普查单位填报普查表,市、县两级普查机构进行数据审核、录入、汇总,上报自治区普查办公室。
3、2008年5月底前,接受自治区普查办对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初步验收。在自治区普查机构初步验收前,市普查机构将按一定比例对一区两县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全过程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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