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参与工业、农业污染源普查,负责提供工业源普查、农业源普查水资源开采、利用方面的资料。2007年12月底前,向市环保局、农牧林业局提供普查的水资源开采、利用方面资料。2008年1月至5月,配合开展工业源、农业源清查、普查,完成普查结果中水资源开采、利用普查数据的审核、录入、汇总、上报,参与区、市普查机构普查结果抽查、初步验收。2008年6月至2009年7月,参与省级以上普查机构对全市普查结果的抽查和验收,修正普查相关数据,建立普查数据库。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生活源普查。协助市环保局实施生活源普查清查,参与生活源调查、检查,完成生活源普查表填报、普查数据审核,参加生活源普查结果抽查、初步验收和上级普查机构普查结果抽查、验收。
(三)培训。
按照自治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及时组织市、县两级普查骨干及普查人员参加全区统一培训。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四)质量保证。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门的技术组负责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依据国家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负责对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中宁县、海原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分别设立专门质量控制员,负责对辖区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
市、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对一区两县污染源普查中的排污单位清查、基础数据取得、普查表填报录入、污染源档案建立、污染源数据汇总等主要环节,分别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一区两县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五)宣传动员。
市、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要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要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步骤与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