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宣传培训
1、广泛开展清洁生产培训工作。编印清洁生产指南、培训教材等相关资料;制定培训计划,开展清洁生产法规和普及知识的培训,全面普及清洁生产知识。
2、加强清洁生产理念的宣传。建立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数据库,为企业提供网上信息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建立清洁生产企业审核公示制度,对企业进行监督;构建清洁生产技术网络交流平台,宣传先进典型,在网上公布宣传企业成熟的清洁生产技术;以每年节能宣传周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活动。
六、明确责任,建立推进清洁生产责任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推行清洁生产工作负总责,把清洁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推进清洁生产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经贸、环保、科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统筹推进,确保我市清洁生产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每年分解落实一批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任务
围绕我市推行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每年由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下达各市、区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3-5家的任务。市经贸、环保、科技部门和各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有关企业按时完成审核工作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附表1
2008-2011年各市、区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户数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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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 │清洁生产审核户数│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 小计 │ 备注 │
│ │ │ 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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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蓬江区 │ 12 │ 省定 │ 12家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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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海区 │ 10 │ 省定 │ 10家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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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会区 │ 15 │ 省定 │ 15家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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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山市 │ 12 │ 省定 │ 12家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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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平市 │ 12 │ 省定 │ 12家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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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山市 │ 10 │ 省定 │ 10家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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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平市 │ 12 │ 省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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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83家以上 │ 省定 │ 83家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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