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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市国税局、地税局: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

  市环保局: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小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统计市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

  市审计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小区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的审计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违纪违规行为予以查处。每年安排一至两次的行政效能监察,纠正违纪违规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十)建立目标责任制,接受人大监督。要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和政绩考核,每年市政府和各市、区政府、有关各部门由上至下,逐级签订责任书,逐级考核,确保工作目标得以落实。

  各市、区政府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三十一)各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状况,骗租廉租住房、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以及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转租牟利的家庭,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已领取房地产权证的,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责任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三十二)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认真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严格执行《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6]91号)的相关规定,各市、区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十三)本办法若有和国家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新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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