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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市煤炭局对各县(市、区)已批准复工复产矿井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验收矿井的10%。抽查出现3个不合格矿井的县(市、区),已批准复工复产煤矿全部停产整顿,重新申请复验。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安排,扎扎实实搞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既要严格标准,又要加快复产进度,成熟一个,验收一个。
  (二) 各县(市、区)要制订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对辖区内煤矿分类排队,排出分批复工复产计划,按照市煤炭局2月4日全市安全生产紧急会议摸底 情况及复产工作安排,抓好第一批25个地方国有煤矿和骨干乡镇煤矿的复产验收工作。
  (三)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煤矿复工复产整顿方案,根据矿井整顿工作量,批准其入井人数和整顿时间,防止无限期整改,甚至以复工复产整顿为名擅自组织生产。对批复整顿时间到期仍然未申请验收的矿井,立即下达停止整顿通知,查清原因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按照“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各级煤炭、煤监、国土、安监、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标准,严格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矿井,提出停产整顿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弄虚作假、违规验收或降低标准验收的,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为保证复工复产矿井验收质量,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按照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等专业配备相应的验收人员;各有关部门也必须按照验收标准配备懂专业、熟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参加验收,确保验收质量。
 (六)批准复产的煤矿,业主和矿长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跟班带班制度,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越层越界开采,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生产。
  (七)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未批准复工复产矿井及年产9万吨煤矿的监管,加封上锁、派专人盯守,组织巡回检查,防止其私自组织施工生产。同时,将未复工复产矿井名单及时通报电力、公安部门,限制或切断其电力、火工品供应。
  (八)公安部门要加强火工品管理,严防非法火工品流入煤矿,未通过复产验收的矿井,一律不发放火工品。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九)各县(市、区)要做好复工复产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将本地区复工复产验收情况汇总报送市煤炭局。
 附件:太原市春节后第一批复产矿井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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