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资储备保障
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各自的行政区域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也要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基数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以保证扑救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补给。
(二)应急资金保障
各级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的经费,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各个县(区)要根据林业用地面积的大小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需要,建设一支50-100人的骨干森林消防队伍;每个有林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林业用地面积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需要,组建一支30-50人应急扑火队;要积极与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开展共建活动,建立军地协作扑火队伍。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应对重大以上森林火情。各种扑火队伍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四)预案演练培训
为保证本预案的实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演练。各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组织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七、附则
(一)说明
1、《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中所规定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是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市政府处置重大以上森林火情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并视情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和《
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中牺牲的人员抚恤和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莆政综[2003]136号)及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