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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7-2010年)》的通知

  (五)提高艾滋病医疗服务质量,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措施
  1、落实抗病毒治疗措施,确保治疗的规范性。对发现的艾滋病病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医务人员培训计划,强化对医护人员的艾滋病诊断、抗病毒治疗及防治机会性感染培训,提高对艾滋病的诊治能力。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按照有关技术指南和管理规范要求开展治疗。已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县(市、区)要成立艾滋病临床专家委员会,承担对同级和基层艾滋病医疗救治服务的技术指导,保证治疗的规范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要通过定点医院和监管场所治疗点的设立,保证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
  2、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对开展包括病毒载量、耐药分析等在内的辅助检测给予经费补助。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合作机制,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对所有已知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对发现的结核病病人,要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及时治疗。
  (六)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监督管理
  1、健全机构,加强管理,保证血液及血液制品安全。进一步健全血液采集和供应服务网络,保证临床用血需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临床用血的管理,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自供临床用血行为。
  2、加强采供血机构规范化建设管理,完善质量监督和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机构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所有临床用血必须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完善采供血机构人员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单采血浆站的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进单采血浆站GMP(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新开设的单采血浆站必须符合GMP标准。
  3、加强对一次性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置的监督管理。卫生、药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适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打击非法制造、回收并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的行为。
  4、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活动。各地要广泛深入开展无偿献血和艾滋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收购和销售血液或原料血浆的行为,取缔非法采供血机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经常性监督检查。
  (七)加强性病防治、监测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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