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处传销案件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联合执法机制,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以传销为手段组织实施的各种经济犯罪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重大传销组织和线索的查处,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有证据证明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的要依法申请公安机关予以冻结。公安机关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严惩暴力抗法的传销团伙及其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传销案件,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开展禁止传销工作。金融机构要依法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冻结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银行账户和存款。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街道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开展禁止传销工作。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及城市周边地区、特别是出租屋情况,发现线索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通报。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和完善教育预警机制,打好群防群治基础,形成视传销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
(一)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电影、网络、报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宣传涉及禁止传销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及传销的特征、危害等知识,教育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其识别、防范、抵制传销的能力。
(二)有针对性的开展禁止传销知识普及活动。在校园(重点是大中专学校)、社区(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和外来人口聚居地)、农村(重点是劳务输出集中的乡镇村)开展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等活动,让学生、社区群众、农民等明白什么是传销,如何防止参与和抵制传销,揭露传销的骗人本质,提高广大群众识别和防范能力。
(三)加强对重点地区,人群密集区,城乡结合部等有针对性的宣传,有效预防传销活动侵入。
(四)依照《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