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必须全面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确立并完善龙岩市基础测绘管理制度,制定并逐步完善基础测绘相关的法规与标准,进一步确定基础测绘的法定地位即基础测绘的基础性、前期性、公益性和政府行为属性。确定基础测绘成果的法律地位,确定基础测绘的定期和动态更新原则,以及实施计划投入的原则。在信息标准化方面,要统一制定技术标准和相应的基础测绘规范性文件:
1、龙岩市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2、龙岩市基础测绘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实施办法。
3、龙岩市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办法。
4、龙岩市基础测绘财政投入及其管理办法。
5、龙岩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制度。
6、龙岩市基础测绘市场准入制度。
第二节 组织保障
根据
测绘法规定,并结合龙岩市实际情况,健全各级测绘管理机构,明确市、县级基础测绘管理职能,市、县基础测绘实施过程中要根据统一规划、分级财政投入和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加强协调,各负其责,强化落实。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根据本市基础测绘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按法定程序报批和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节 资金保障
根据《
测绘法》第
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之规定,《规划》一经公布实施,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拨付基础测绘专项经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并严格执行《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与截留。
基础测绘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事业,关系到经济建设和和社会发展大局,影响到人民生活需要。要保持基础测绘的客观性、现势性,必须建立起长期的稳定的基础测绘经费投入机制,依靠测绘专家的研究论证,建立符合龙岩市情的科学的基础测绘更新机制。将基础测绘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确定基础测绘定期更新的周期,建立和完善控制网数据库、地形图数据库、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库、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库等,构成完整的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的数据集。
第四节 监督保障
《规划》所必须的监督保证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以及市国土资源局对县(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以保证基础测绘管理始终在一个合法的框架内运作。二是市财政和监察部门对基础测绘主管部门基础测绘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审计与监督。要加强经费开支与成本核算,建立专项资金审计制度。三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过程和成果质量的检查监督。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的实施进度、作业人员资格等监控评估,项目完成后组织相应政府职能部门、质量检测部门对测绘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对测绘队伍资质、作业人员、投入仪器、成果精度、成图面积等全面检查,为项目决算提供依据。
依法实行测绘任务登记和成果汇交制度,并加强对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测绘成果由市国土资源局以年度委托的形式,委托龙岩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或其它有资质测绘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