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2007〕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鹤壁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办法
为推进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扎实有效开展,建立长效的评价体系和机制,切实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鹤政〔 2005 〕 44 号),制定本办法。
一、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生态”新鹤壁的目标,根据金融生态环境与金融主体的内在联系,本着实事求是、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综合评价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和系统分析金融生态环境指标体系,科学评价金融生态环境质量,切实改善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增强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支持,实现全市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和又好又快发展。
二、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和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中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资源水平、社会信用水平等组成要素均按照客观实际设置了相应的评价指标。
(二)系统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虑了影响金融业发展的经济发展、金融资源、社会信用等因素,以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与金融生态环境的内在联系。
(三)可比性原则。评价指标兼顾纵向和横向比较,既可与历史数据相比,也可与周边市相比。
(四)重要性原则。对基层单位提供众多的指标选择上,注意选取与金融生态评价联系紧密、比较重要的进行分析判断。
(五)可操作性原则。指标设计和评价方法力求简单和易于操作。
三、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仅能够体现经济竞争能力,而且有助于金融机构抑制不良资产产生,提高消化不良贷款能力,降低金融风险,实现稳健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