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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应当在1个工作日办完登记手续,同时一次性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处(馆)报送。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并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处(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提供《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查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城建档案管理处(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城市照明、交通信号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编制各自的地下专业管线图,并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处(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新建、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处(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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