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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7〕198号 2007年12月2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实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形成、管理、利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城市照明、交通信号、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工程。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收集、保管、利用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处(馆)签订《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到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办理报建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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