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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地税部门代为征收;中央驻蓉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管委会委托省国税、省地税部门代为征收。代收单位按季度统一归集市财政专户。

  价格调节基金由管委会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管委会按实际征收入库金额的70%每季度划拨区(市)县财政专户,授权区(市)县政府按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使用。

  高新区范围内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授权高新区按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使用。

  第八条 (使用范围)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因供求失调导致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

  (二)根据供求情况促进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藏、市场建设和食品安全检测的补贴;

  (三)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

  (四)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

  (五)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而价格异常波动时,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

  第九条 (支出方式)

  价格调节基金采取的支出方式分为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

  第十条 (监督主体)

  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审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征收、减免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价格主管部门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征收、管理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细则)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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