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州逐步建立农村居民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凉府发〔2006〕2号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我州农村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州政府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州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州委、州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把为农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工作纳入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农村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正在得到不断改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社会体制转轨、结构转型也在不断深化,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存在,我州农村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村贫困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农村贫困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对于维护我州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州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科学合理地确定救助对象和标准
各地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现阶段,要按照“低标准、小范围起步,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的原则,确定救助的对象和标准。
救助对象:一是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即农村特困户。二是在农村孤、老、残、幼人员中,不够享受“五保”条件,缺乏自食其力和生活来源,长期救济才能维持生活的人员。三是其它特殊困难家庭。
救助标准:农村低保户按每人年200元执行。其它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5元(2000年可比价)的农村贫困户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