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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务局、财政局关于焦作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县(市)区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具体由县(市)区政府安排乡镇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人员,要选定具备工作责任心、原则性强的人员参与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并要经过必要的培训。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工作办公地点由乡镇政府提供。
  2.购买人在购买之日起30内(2008年5月15日以后购买的应在6月15日以前),持有关材料到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2)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4)购买人(户主)粮食直补等惠农补贴一折通存折,没有一折通存折的应及时到农信社开立惠农补贴一折通帐户;(5)按规定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3.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产品是否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之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2台;(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4.审核工作程序:(1)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2)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填写《河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表)一式3份(交购买人1份,县(市)区商务局留查1份),县(市)区财政部门1份,并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附在商务局留查联后面;(3)按日编制《河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一份),附购买人填写的《河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份)装订成册,交回县(市)区财政局留作备查。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按《河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六、退货处理
  购买人购买到补贴类家电商品,如有质量问题,可联系原销售网点进行检修或换货;确实需要退货的,购买人要先与销售网点协商好,销售网点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并签字。然后携带原销售发票和其它申报材料到乡镇财政所提出退货申请。乡镇财政所查询补贴资金是否发放,尚未发放的,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应退出补贴金额后,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七、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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