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参保患者限定住院费用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收参保患者住院治疗的;
(六)不执行药品及医疗收费价格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
(七)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或将非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骗取医保基金的;
(八)采取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
(九)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保基金的;
(十) 对居民医保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居民医保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一)其他违反居民医保管理规定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发生的费用,并停止其居民医保处方权或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伙同他人骗取居民医保待遇或医保基金的;
(二)不认真查验医疗保险证(卡),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
第四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合谋骗取医保基金的;
(二)贪污、挪用医保基金的;
(三)违反规定审批居民医保待遇和支付医保基金的;
(四)违反医保基金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五)审核医疗费用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六)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高校在校学生可按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医保,其缴费标准、医保待遇、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等均按照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