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教育部门负责宣传动员和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
(五)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六)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的身份认定。
(七)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
(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参保居民的资料审定、费用征缴、基金管理、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医疗保险证(卡)制作等相关工作。
(九)街道办事处(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居民医保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和医疗保险证(卡)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具有焦作市城镇户籍(含所辖县市,下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男60周岁及以上、女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本办法实施后户籍迁入本市满两年,且其子女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异地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除外)。
第六条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和在市区(或各县市城区)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的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第七条 参加居民医保与参加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相互不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章 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享受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卫生服务;
(三)享有居民医保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第九条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及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