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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市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个小时。市应急办将对接到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按省政府办公厅规定的渠道和形式,请示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同意,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送。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内详细向市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30分钟内报至市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市政府对应上报情况在接报后按规定30分钟内向省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经请示市应急委同意,县(市)、区政府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及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市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上报的各类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
  收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市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要立即组织核实、研判,并根据事件信息的类别、性质,及时提出处置建议,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领导,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报告有关领导,再形成书面材料。市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要按照领导指示、批示,认真加以落实。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经请示市应急委同意,按时报告省政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于市应急办要求核实的情况,必须认真调查、核准,及时报告。信息报告要求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市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应急专用电话:0375-2662299,传真0375-2662290。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五、建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各部门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限制如实向上级报告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将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因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在加强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信息报告工作的同时,积极建立社会公众报告、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灵活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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