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
(平政办〔2007〕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06〕10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105号文件做好我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
突发公共事件直接关系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政治稳定,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于迅速采取应对措施、控制事态、降低损失、维护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是受理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把任务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岗位,把责任落实到人。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的信息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通过应急平台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有条件的报告音频、视频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主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状况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等。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市政府负责向省政府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三、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