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方法的通知
(琼府[2008]3号)
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十日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
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方法
根据《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独生子女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制订如下办法:
一、发放对象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
(二)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独生子女的人员。
二、发放标准
(一)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加发5%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人员每月加发10%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
(二)发放对象的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数增加后,加发的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也随之增加。
三、资金来源
(一)省级财政承担其直接供养人员及省本级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独生子女或无子女人员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
(二)各市、县(区)财政承担其直接供养人员和其所辖区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镇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
四、发放程序
(一)发放对象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提出书面申请,各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确认发放对象资格并签署意见。发放对象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加法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