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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一)拟订年度管理养护工作计划,组织村级道路中修、大修专项工程招标工作;

  (二)编报村级道路年度养护预算;

  (三)筹集落实村级道路管理养护资金,并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对养护资金的使用,督促所辖行政村按合同兑现养护工工资;

  (四)组织村级道路受灾的抢修和修复;

  (五)完善村级道路标志及安全保障设施;

  (六)组织开展村级道路的冬春普修;

  (七)协助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村级道路路政管理。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级道路管理养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日常小修保养、冬春普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路政案件;

  (二)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本村村级道路日常小修保养应当负担资金的筹集;

  (三)确定专人负责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签订管理养护合同,经常检查养护队伍工作情况,提供路政管理信息;

  (四)管理维护道路交通标志;

  (五)负责村级道路两侧环境的整治和保持。

  第九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村级道路养护政策,指导全市村级道路养护工作;

  (二)编报全市村级道路发展规划;

  (三)编报市级养护资金预算,督促养护资金及时到位;

  (四)审批下达省级补助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监督和考核全市村级道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村级道路养护市场运作情况;

  (五)为村级道路养护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条 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村级道路养护工作;

  (二)做好村级道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村级道路普修;

  (四)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报大修技术方案,审查确定中修方案;

  (五)为村级道路养护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将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的内容列入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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