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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2月3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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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2007年9月27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道路的管理养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村级道路,是指行政村(自然村)与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以及其他行政村(自然村)之间相互连接的道路。

  第四条 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实行政府主管、行业指导、村级养护的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在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督促本县(市、区)各方面养护资金及时到位;

  (二)负责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落实、使用和管理,保障村级道路日常小修保养费用每年每公里不低于二千元;

  (三)保证养护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四)安排实施村级道路冬春普修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级道路管理养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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