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各级政府要制定并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环境安全重点,落实环境安全责任。建立市县区两级突发事件应急预警系统。结合我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规律,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和防护设备,增加实验室快速测定分析能力,确保能够得到快速识别、及时处置地区内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要强化排污企业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责任制度的落实,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六、加强领导,为环保工作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环境保护齐抓共管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各级政府都要成立和完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保护委员会,及时协调解决环保工作重大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辖区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各级建设、国土、林业、农牧、水务等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各级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市县区政府要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重要科目,严格按照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辐射、信息、宣教、科研及环保应急能力、监管能力建设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投入。各级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落实国家、省上对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每年在社会发展项目中应安排并逐年增加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环境保护示范项目的投入。要统筹、整合环保资金,支持重点环保工程建设,环保资金的使用要充分尊重环保部门的意见,切实发挥好效益。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积极推荐环保项目并建立项目库,支持环保部门争取国家、省级各类生态环境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和污染防治资金,进一步推动我市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
(二十三)全力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环保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政,杜绝干预环境执法现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坚决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二十四)进一步建立完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长效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坚决支持环保部门依法履行检查、督查、处罚的职责,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环保部门的检查设置障碍,对于依法取缔或关停的非法排污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供电、供水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停电、停水通知,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得变相违规供电供水。
(二十五)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环境宣传教育体系。宣传、教育、司法等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补偿促进社会公平,以生态平衡推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新闻媒体要把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措施,宣传环保工作中的新进展、新经验。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把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加强环保人才培养,强化青少年环境教育,开展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武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