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制度,强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十)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境要求,对总体规划和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实施;对未列入总体规划和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对未按规定经过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不予审批立项,不予核准,不予批准用地,不予贷款,不予工商登记。对严重违法的,应依法取缔。建设项目初选厂址时,应征求环保部门的意见。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是建设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凡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项目,必须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并补办环评手续,经环保论证对环境会产生很大影响的项目应予以取缔。对违规环评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可能造成重大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要进行施工期环境监理。要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投入正常生产或使用,对违法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要加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
(十一)推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根据环境容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及排污状况等综合因素,将总量削减、总量控制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到基层和排污单位。全面完成与省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实现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十一五”期间减排10%、每年减排2%的总体目标。
(十二)依法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环保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各类排污企业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检查,严禁无证排污、超总量排污,防止超标排污、偷排等违法现象发生。
(十三)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受政府委托对超标、不能稳定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对超标排污单位有可能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处罚,对污染严重而又治理无望的,要责令关闭。限期治理后,未按期限整改的严重超标排污和超总量排污企业,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意后,受政府委托并行使停产整治或取缔的权力。
(十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大强制淘汰严重污染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的力度,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严格按规定期限,强制淘汰已列入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和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淘汰的企业及生产设施和产品。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消生产许可证,停止贷款和供水、供电。加快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