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电矿产旅游资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六) 根据《四川省电源开发权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水电电源开发权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州、县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授予水电电源开发权许可事项。

  1.符合河流(河段)水电规划、装机容量大于0.5万千瓦以上小于2.5万千瓦的电源项目,由州人民政府授予开发权。

  2.装机容量大于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的电源项目,由州发改委向省发改委申请办理电源开发权行政许可事项。

  (七) 水电资源开发权从获得并建成投产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0年。

  (八)凡在我州境内开发利用水电资源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必须先获得开发权。开发权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有偿出让。

  (九)为了满足招商引资的需要,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和世界上的大企业、大集团加快经济结构调整,鼓励现有企业技改扩能和延伸产业链,经州委、州政府批准,可从现有水电资源中调剂一部份,直接配置给需求企业,以满足企业发展的要求。

  (十)水电开发权未经开发权授予单位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否则转让无效。对擅自转让的,由州人民政府无条件收回开发权。

  (十一)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限制开发小支流上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水电项目,停止开发建设装机容量小于或等于0.5万千瓦的水电项目。

  (十二)凡未与州人民政府签订留州电量合同、不按规定执行资源有偿使用原则、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业主,项目不得动工。

  三、建立水电开发补偿制度

  (十三)水电资源开发项目应按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好征地、移民、拆迁、安置和补偿等问题,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保障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十四)各水电企业必须将电站年发电量的30%留州使用,并在同等条件下将富余电量优先售给州内,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

  四、实行水电资源有偿出让和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联合开发

  (十五)凡在2007年9月30日前未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开发权且尚未核准的在建、拟建水电项目,实行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和资本金入股,由州、县政府与投资商联合开发。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