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工商局和国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自治区监察厅负责协调处理。自治区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地(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经济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如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石油和工业电力等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经济普查办事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保证普查所需经费按时拨付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凡在我区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