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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规范化责任型政府的实施意见

  (四)建立绩效评估组织体系。监察、财政、审计、法制、人事、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和政府办公室目标督查机构依照各自职能开展绩效评估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廉洁行政情况的评估;监察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评估;财政、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工作任务负责重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及执行财经法规情况的审计评价、评估;法制部门负责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评估;人事部门负责公务员绩效管理的评估;政府办公室目标督查机构和统计部门负责科学行政、民主行政、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工作目标、党委政府决定事项及领导交办任务情况的评估。

  五、完善监督体系,强化问责监督

  (一)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出台《巴中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对政府部门存在的执行不力、违规决策和决策失误、效能低下、违法行政、监管不力、违反财经法规、因行政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政府将根据上级领导机关、人大、政协、司法、监察、审计等机关提出的问责要求或问责建议,采取诫免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方式,对部门行政首长予以问责。

  (二)健全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对来访人员提出的问题,首问责任人要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直至问题得到解决或得到明确答复。政务工作要全面推行限时办结制。各行政机关要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确立标准办事时间,实施全程监督。凡敷衍推诿、效率低下的,都要追究行政责任。

  (三)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过错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巴中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要明确行政过错追究的责任层次,准确界定批准、审核、承办等行政管理各环节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过错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每一层次、每一职级、每一岗位。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备案审查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将行政过错的处理情况报送同级监察部门备案,监察部门要定期向政府报告过错责任追究情况。公务员被追究责任的情况要进入人事档案,作为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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