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行政审批。由审改办牵头对行政审批项目和审批环节依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进行再次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一律调整,能下放的一律下放。为方便群众办事和提高政府效能,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同一审批事项,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其他部门和环节相应取消,明确审批主体,简化审批程序。
(三)清理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规范名称,明确管理关系,依编定岗,按编定人的原则,对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机构名称、隶属关系、编制数额、在岗人员、编制使用情况、财政“吃空饷”情况和行政单位人员在事业单位兼任职混用编制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使之机构设置科学、名称规范、人员编制归位;优化人员编制结构,对不适宜经济社会发展的机构和编制逐步收回冲销;理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部门及代管部门等机构的关系。
三项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将清理结果在网上公告。
三、规范政府行为,约束行政权力
(一)坚持依法行政。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遵守
宪法、执行
宪法、维护
宪法,把遵守
宪法和法律作为政府工作的根本原则,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载体,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二)坚持科学行政。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行政调研工作,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要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完善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确保作出的行政行为遵循客观规律,符合客观实际。
(三)坚持民主行政。各级行政机关要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作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时,要请群众参与、请群众决策、请群众监督,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使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符合人民的意愿。严格执行国务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努力打造阳光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