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部和新闻媒介上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30天。期满后,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施工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或业主)向交通行政部门提出返款申请,并填制《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签后,开户银行凭此在5日内将保证金本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息计算)转入施工企业账户。
二十、萧山区、余杭区、各市、县交通行政部门、建设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内交通建设领域项目工程款计发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动态。对因拖欠工资可能导致农民工群体性上访苗头的,要及时做好劝告化解工作,并同时上报上级交通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信访部门。
二十一、建立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评价机制。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年度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起农民工群体性上访,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施工企业,降低一个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项目经理不得参加评优,施工企业不得以该项目参加评奖。不良行为记录将在“浙江交通网”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并记入施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同时抄告银行主管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拒不整改的企业,要给予公开曝光。
施工企业连续3年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且未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交通行政部门审查,可适当减免保证金。
二十二、各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每年的1月、8月前后,各级交通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及各建设单位组织对施工企业执行省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农民工发现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交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施工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五)未依照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六)侵害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