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
劳动法》、《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六、施工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及时告知本单位(或本项目)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通行政部门、建设单位(或业主)和监理单位。
七、施工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八、 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农民工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农民工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施工企业支付工资(含委托代发工资)应当向农民工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
施工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等个人账户。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企业应当按月如实向建设单位(或业主)和监理单位报送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施工企业没有按时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可暂缓支付当月的工程计量款。
九、施工企业应当按日对项目部农民工进行记工考勤,并填写农民工记工考勤卡,考勤卡由农民工本人保存。
十、施工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及金额等事项,并按规定保存。
十一、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执行考勤制度,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
十二、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部(或农民工居住场所)公告农民工拥有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工资等权利,并公布监督单位、监督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