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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办学校须派谴本校教师担任面授主讲教师,每个专业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主办学校面授主讲教师派出率应不低于60%,专业课主办学校面授主讲教师派出率应不低于90%。

第三章 设站资格、条件和原则

  第五条 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举办学历教育的中等(含中等)以上专业学校,与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条件相当且专门开展教育培训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和有独立校园产权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开设工科专业的函授站应设立在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等(含中等)以上专业学校或大型企业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六条 函授站一般应设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的市级城市,且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第七条 主办院校应根据人才需求状况、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和办学管理能力合理设置函授站。省内普通本科院校在每市可设1-2个函授站,且开设的专业不应重复,在全省设站总数一般不超过20个。省内普通专科院校在每市可设1个站,在全省设站总数一般不超过12个。鼓励全国重点大学在我省紧缺专业举办本、专科层次的函授教育,设站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设站单位配备专职或以专为主、专兼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民办学校配备的管理人员应为签有三年以上合同的职工;配备或聘请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面授、辅导教师;具备满足函授教育要求的教学条件、生活设施设备,并能提供必要的办站经费。

  同一设站单位所设函授站的数量不应超过3个。

  第九条 函授站名称应明确反映主办学校和函授站所在地区,省外高校函授站名称一般应称“××学校山西××函授站”;省内高校函授站一般应称“××学校××函授站”或“××学校××(企业)函授站”。

第四章 备案和年检

  第十条 在本省设立函授站实行备案和年检制度。

  第十一条 省内高校在我省设立函授站的备案、年检手续,由主办学校统一办理;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立的函授站,由主办院校履行备案手续,由函授站履行年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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