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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级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通报、报送和发布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及同级有关部门负责所辖地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报送、通报和发布工作。

第二章 信息收集及报送

  第六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范围: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全市或本地区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日常监测信息。主要是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测获得的反映本地、本系统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措施、规划部署、标准、监督检查、检测检验、综合评价、专项整治、宣传培训、工作动态等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举报投诉、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及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卫生许可、营业执照、认证和信用等信息;

  (六)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七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将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报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八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指定部门应及时、客观、全面地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错报。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措施、重大整治方案及实施情况、质量抽检计划及结果等信息要随时报送。食品安全工作统计报表、检测监测统计报表、监管工作动态、分析材料及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要及时报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宁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报送。

  食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九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确定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本地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通报和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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