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本市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使用密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平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接入平台的服务监督制度,保障本市电子认证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条 平台为同一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制作的证书在多个信息应用系统开展网上业务以及为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制作的证书在某一信息应用系统的网上业务开展电子认证提供技术支撑。平台应为所运行的电子认证业务提供应急支持,保障电子认证证书使用的连续性。
第七条 本市重要信息应用系统应建立并完善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积极使用电子认证证书。
第八条 本市国家机关重要信息应用系统使用电子认证证书,应遵循本办法接入平台,其他信息应用系统可自愿接入平台,并与平台管理单位签署技术与服务协议。接入平台的信息应用系统,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改造和管理。
第九条 重要信息应用系统使用电子认证证书可以通过洽谈、招标等方式选择已接入平台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本系统用户提供服务。
第十条 电子认证证书的格式与内容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证书以组织机构代码为统一标识,个人证书以个人身份证号为统一标识。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在申办组织机构代码时,可以同时申办组织机构证书。
第十三条 电子认证证书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申请信息,并对其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电子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书,并对使用证书的行为负责。
第十五条 电子认证证书持有人在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办理证书更新,组织机构证书更新与组织机构代码年检应同期进行。